--甘肃省“双创”实施方案--

甘肃省“双创”实施方案
日期:2016/11/7 14:07:04  点击量: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破解创业创新融资瓶颈。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丰富投融资模式,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创新,发挥证券、基金的融资功能,强化金融服务,更灵活高效满足创业创新的融资需求,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

  1.壮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支持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组建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投向初创期企业。培育聚集天使投资人,引导社会各类资金积极参与天使投资,支持发展企业化天使投资机构。落实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支持创业创新的作用。用好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入创业创新领域,建立健全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资金对接机制,利用项目对接服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创新企业。围绕国家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建立一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2.拓展创业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针对创业创新需求的银行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保或互保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探索试点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用好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推动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活动扩大信贷投放。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健全创业创新担保增信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组建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建立以责任比例分担为原则的分保模式,有效放大融资担保体系面向创业创新活动和小微企业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积极遴选和组织一批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发行各种企业债券、票据融资。大力发展省内股权交易市场,加强省内产权交易市场与外省产权交易机构的战略合作,支持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场外产权转让融资。加快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新型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或加大创新投入。推动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有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领域。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增强对创业创新活动的信贷投放能力。(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丰富创业创新融资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依法合规发展,促进众筹融资平台规范有序发展,积极争取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保险资金以债券投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及流转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发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激发多元主体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坚持以人为本、智力为先,创新推进人才工作,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利用力度,最大限度地释放各类人才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开辟就业新空间。

  1.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原有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领军人才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研发团队在我省实施各类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50%。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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